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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动态资讯 (2025年日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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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企业精准把握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动态,有效防范跨境知识产权风险,本期资讯聚焦日本知识产权领域最新动态,系统梳理政策动态信息,剖析典型纠纷案例,提出实操性应对建议,为企业海外经营中的知识产权维权与风险防控提供专业参考。

一、政策信息动态

(一)日本特许厅发布商业方法相关发明最新申请趋势

2024126日,日本特许厅(JPO)发布商业方法相关发明最新申请趋势。日本商业方法相关发明的专利申请量在2000年达到顶峰后呈现下降趋势,2012年后逐年增长,2022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3411件;其授权率自2000年后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6年后达到70%以上。各国/地区商业方法相关发明的专利申请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来自中国的申请量在2014年后激增,2021年超过70000件,来自美国的申请量在2014年后呈现出波动变化的趋势,来自欧洲的申请量在五局中最低。(信息来源:JPO官网)

(二)日本特许厅发布《日本特许厅数字化战略202X

20241125日,JPO发布《日本特许厅数字化战略202X》旨在构建更先进、更智能的数字化环境,引领全球知识产权领域数字化应用的发展。战略提出四项目标:员工随时随地办公、一站式案件管理服务、用户界面智能化以及灵活应用AI,五项核心理念:推进系统现代化、增强系统灵活性、提升系统开发透明度、业务制度系统改革一体化以及特许厅组织架构与文化改革。(信息来源:JPO官网)

(三)中日韩复审机构联合发布中日韩三局审判实务比较研究

115日,日本特许厅(JPO)官网刊登中日韩复审机构联合发布的《授权后对专利文本修改的要求》比较研究报告,该研究项目于202312月在第10次中日韩复审联合专家组会议提出。研究聚焦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专利权人提出修改时所需满足的具体要求。该报告在修改对象、修改时机、修改效果、修改的实体限制方面,以对比表的形式对三局的特点进行了对比,旨在促进三局之间借鉴经验,帮助用户深入了解三局在授权后对专利文本修改的要求。(信息来源:JPO官网)

(四)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对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的案件作出判决

近日,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就美国工程师提交的一项人工智能(AI)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作出判决,维持了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决定专利法所定义的发明人仅限于自然人。判决书指出,AI自主完成的发明不能根据日本现行专利法获得专利,将AI发明纳入专利权保护对象,不能鼓励创新和促进产业发展。此外,根据日本专利法中关于国际专利申请国内手续的规定,国内书面文件中发明人姓名被明确规定为必要记载事项。AI发明存在的问题不能通过将发明人姓名栏的记载解释为非必要记载事项来解决。(信息来源:日本法院官网)

(五)日本特许厅公布《专利审查质量管理手册》

101日,日本特许厅(JPO)公布新版《专利审查质量管理手册》。手册记录了与专利审查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实施措施,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说明、审查部门内部举措、与外部关联方的协作、国际合作计划、术语定义五部分。自20148月发布初版以来,手册内容根据专利审查质量管理的新政策动态更新,本次为修订第4版。(信息来源:JPO官网)

(六)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发布第八次AI知识产权会议纪要

1024日,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发布第八次AI知识产权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

1.构建有助于提升社会接受度的制度框架,建立追溯与问责机制,通过数据溯源等技术手段,确保AI生成内容安全可靠;

2.AI学习与生成过程中使用的作品和数据建立利益回报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技术、合同等手段,保障数据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3.结合技术发展与司法实践,构建AI数据治理框架,未来可实行典型场景数据集中统一管理、特殊及非典型场景数据通过合同机制灵活处理的分轨式制度框架。(信息来源: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官网)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三某株式会社诉无锡三某公司、三某江苏公司、东某电器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述:三某株式会社诉称,其是第1×××××三菱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三菱品牌历史悠久,享誉全球。无锡三某公司、三某江苏公司、东某电器店在冰箱、热水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存在侵害三某株式会社上述商标权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

1.无锡三某公司、三某江苏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三菱日机字号,并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三菱文字;

2.无锡三某公司、三某江苏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三菱商标,东某电器店立即停止在交易文书中使用三菱商标的行为,并立即停止销售无锡三某公司、三某江苏公司生产的带有三菱商标或字号的商品;

3.无锡三某公司、三某江苏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无锡三某公司、三某江苏公司在《无锡日报》刊载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5.无锡三某公司、三某江苏公司就上述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三某株式会社连带赔偿损失4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

6.无锡三某公司、三某江苏公司、东某电器店承担本案诉讼费。

结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权利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已享有注册商标权,仍然可以选择其在不同种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所注册的商标作为权利基础主张认定驰名商标请求进行跨类保护;虽然被告的经营范围中包含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但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这些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进行实际经营,仅因被告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含有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不相同不类似的范围,不能直接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事由。故对于三某株式会社主张无锡三某公司存在许可广东光某公司使用三菱商标的侵害商标权行为不予支持,对于第1×××××三菱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在本案侵害商标权纠纷中不予认定,无锡三某公司、三某江苏公司承担停止使用包含三菱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不得含有三菱文字的企业名称的民事责任,认定无锡三某公司、三某江苏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酌定无锡三某公司和三某江苏公司应向三某株式会社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80万元。(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案例二】:涉惩罚性赔偿分段计算的医药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情简述:荣某株式会社发现迪某公司未经其许可,于20191月至20219月期间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涉嫌落入其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盒产品,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迪某公司赔偿荣某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285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是对LAMP(环介导的等温扩增)法的改进,被诉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迪某公司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荣某株式会社关于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可部分支持。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充分考虑医药产品、市场的特殊性,参考同行业利润率和审计报告确定的利润率情况,合理确定本案损害赔偿的计算基数。在此基础上,由于被诉侵权行为系由民法典实施前持续到实施后,本案依法确定分段计算方法,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侵权行为,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确定赔偿金额,对民法典施行后的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精细化计算判赔数额。本案一审最终判决迪某公司赔偿荣某株式会社经济损失220万余元、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

结果:本案一审宣判后,迪某公司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三、纠纷应对指导建议

(一)日本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如何应对?

1.了解关于日本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例如与日本知识产权有关的基础法律法规、司法组织、禁令程序、海关保护、侵权诉讼、举证规则等。尽管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基本制度与中国类似,但企业不应忽视中日之间在实体和程序规则上的差异,要特别关注和把握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具有时限要素的程序(如申请、禁令、诉讼等)。中国企业还要及时跟踪具有判例效力的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尤其与产品进口、侵权诉讼有关联的重要判例,避免想当然地认为不构成侵权。

2.掌握日本知识产权执法机构以及服务机构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首先要多了解和掌握与日本知识产权相关的执法机构和服务机构,例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裁判所的审级架构和专属管辖,海关等专门机构的信息。事先掌握日本专业律师事务所、特许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等信息。这样,当发生纠纷诉讼时,可避免慌乱无措,无法获得优质的专业服务。

3.展开调查

针对企业自身的产品及服务特点,预先进行调查,以了解竞争对手的产品及服务,以及潜在的起诉方等。开展调查,需要多方参与,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可聘用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及日本当地专业机构。对于产品出口到日本的企业,应尽量在贸易协议中加入有助于减少己方承担侵权责任的条款。这样一来,即使被卷入诉讼,也可以主张不具有共同侵权的共识,或者即使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最终也能从日本甲方处挽回一些损失。

4.组建专利管理团队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组建适合企业自身的专利团队,提升专利能力,才能够在将来的专利纠纷中有所作为。企业知识产权团队的组建,可由企业首席执行官和核心部门负责人组成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决策机构,由具体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决策机构的战略意图。

5.检索在先知识产权

中国企业应该针对相关在先知识产权文献进行检索,争取预先规避风险。检索范围可包括商标、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针对技术含量较高、检索难度较大的技术领域,除了利用自己的专业人员和数据库之外,在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来进行检索、制作专利地图等。

另外,在技术设计中,在充分了解他人专利的情况下,设计一种不同于他人专利的方案,由此实现专利规避。

6.确定应诉的态度

如果企业在全面衡量胜诉概率、市场前景、诉讼成本、时间成本等诸多因素后,认为坚持应诉弊大于利,则应该放弃市场。例如,当涉嫌侵权的产品一定落入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或者所涉产品市场前景不值得继续投资时,可尽快停止侵权产品的制造、进口和销售,从而减少损失扩大。

7.选择日本当地诉讼代理人

中国企业应该选好日本当地诉讼代理人——专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等。事务所的总体实力,律师的知识背景、办案履历、分析能力、语言交流能力等非常重要。对专利诉讼等对技术背景有较高要求的,要求具有相应技术背景、诉讼经验的律师或者律师团队,另外也要关注律师团队的外语能力和检索能力。总之,中国企业内部团队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委托的当地代理人摸底,确认其能够清楚地把握核心的技术问题和焦点,并能够简练、明确地加以表述。

8.在诉讼前和诉讼中积极采用和解的策略

中国企业应充分利用收到警告函到诉讼之前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除了确认应诉策略、组建应诉团队、准备应诉材料之外,还可以在处于劣势的情况下谋求诉前和解,或者在有确切不侵权证据的情况下,有理有节地回应对方的警告函,展示己方的充分准备和坚持到底的信心,说服对方撤诉。同样,在诉讼过程中,中方企业也要注意,只要时机适当,和解可以随时进行。近年来,随着日本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的改革,近似案件的审判标准已经趋于相同,因此不少案件审判结果的可预见性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听取代理人的专业意见,权衡利弊并提前和解,也不失为一个良策。和解也是企业节省费用、避免诉累的途径。

9.事先准备和收集各类确凿有用的证据

鉴于证据具有难以挖掘、获取、分析,且易丧失或散逸的特性,同时考虑到日本民事诉讼程序对证据信息披露的要求更为严格,因此进行专利诉讼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证据的准备工作。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的证据具有技术性强、知识面广、数量众多、种类繁杂等特性,取证过程本身往往就是借助科学技术等手段来提取、分析、审查、判断和确认证据的过程,因而对专利侵权诉讼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确认就比其他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工作更为复杂和困难。

(二)如何在日本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第一,要建立适合企业自身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包括海外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对企业核心技术与品牌进行有效监控,及时掌握日本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动向。

第二,要加大投入,在日本市场主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及专利申请,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防御体系。

第三,采取不同措施,对相关市场的贸易壁垒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消除措施。例如,针对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依据日本的法律提出商标争议以及撤销程序。对于技术壁垒,可利用专利无效程序予以消除。

第四,对自身核心技术以及输出产品所含相关技术在日本市场的专利状况进行分析预警,提前消除相关市场的法律风险。

第五,加强国内企业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整合各自优势,充分利用国内的有效机制,利用集体力量维护中国企业在日本市场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智南针网)

四、帮扶与联系渠道

青海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青海分中心

联系电话:0971-6277642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西站二巷3号院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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