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企业精准把握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动态,有效防范跨境知识产权风险,本期资讯聚焦韩国知识产权领域最新动态,系统梳理政策动态信息,剖析典型纠纷案例,提出实操性应对建议,为企业海外经营中的知识产权维权与风险防控提供专业参考。
一、政策信息动态
(一)韩国特许厅新招聘审查员并扩大专利优先审查范围
2月3日,KIPO宣布新招聘审查员51名,其中生物领域35名、高端机器人领域13名、人工智能领域3名。近年来,KIPO持续招募新审查员,并扩大专利优先审查范围,2023-2024年新增半导体领域审查员67名,2024年新增二次电池领域审查员38名。2月19日,KIPO宣布在半导体、显示器、二次电池的基础上将生物、尖端机器人、人工智能纳入专利优先审查范围,并扩大二次电池领域、碳中和绿色技术的优先审查适用范围,实现韩国四大国家尖端战略产业(半导体、显示器、二次电池、生物)的优先审查全覆盖。(信息来源:KIPO官网)
(二)韩国特许厅宣布成立“半导体知识产权协会”
2月25日,KIPO宣布成立“半导体知识产权协会”,旨在加强半导体产业的专利竞争力。协会包括SK海力士等9家半导体企业以及韩国电子通信研究院等机构。协会将讨论建立产学研及政府之间的相互合作,例如半导体领域的统一专利性判断标准、专利趋势分析结果的共享等。通过协会与企业积极沟通,帮助企业减少知识产权方面的担忧,保护其免受技术泄露、专利和商业秘密侵权等诉讼纠纷的困扰,支持企业快速进入新业务领域。(信息来源:KIPO官网)
(三)韩国特许厅组建生物领域专利审查部
3月10日,韩国特许厅(KIPO)宣布抽调120名审查员组建生物领域专利审查部,下设基础生物处、诊断分析处、生物医药处、医疗保健设备处和医疗保健数据处,计划通过协同审查等方式提升审查质量,并将审查周期从目前18.9个月缩短至2个月。过去五年间,KIPO生物技术及医疗保健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8.2%,是整体增长率(2.3%)的3.5倍。(信息来源:KIPO官网)
(四)韩国特许厅与欧洲专利局和德国专利商标局加强合作
4月30日,KIPO在德国慕尼黑与欧洲专利局(EPO)、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分别举行局长级会谈。KIPO和EPO一致认同知识产权制度向用户友好型改进的重要性,达成以下协议:就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向韩国用户举办说明会;就“全球专利转让”制度落地实施开展合作;加强知识产权商业化及金融政策的信息共享,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题。KIPO与DPMA自1994年签署《全面合作业务协议》以来,时隔31年对该协议进行修订:将人工智能(AI)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和专利审查案例纳入合作范围;重启审查员交流项目,就AI、绿色技术等新兴领域的审查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将从2026财年开始启动“联合检索试点(CSP)10”以提供快速准确的审查服务。(信息来源:KIPO官网)
(五)韩国特许厅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白皮书》
5月23日,KIPO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KIPO收到发明专利申请24.62万件,同比增长1.2%;实用新型申请2442件,同比减少11.1%;外观设计申请5.59万件,同比增长1.0%;PCT国际申请2.39万件,同比增长3.0%;全年完成PCT国际检索3.08万件。KIPO现有审查员1052人,2024年共审结专利申请20.7万件,同比增长14.7%。白皮书还披露,在全球三大国际标准组织7中拥有标准专利件数最多的五个国家分别是:中国7109件、韩国3469件、美国3126件、芬兰3004件、日本2103件。(信息来源:KIPO官网)
(六)韩国知识产权部分析知识产权对个人发明人创业存活率的影响
10月28日,MOIP与韩国国家数据处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对个人发明人创业企业存活率影响》报告,对韩国877万家企业知识产权申请和生存数据进行分析。在该报告中,韩国首次建立了针对小企业知识产权申请活动的完整统计体系。报告显示,2018-2022五年间,提交过申请的小型企业存活率达80%,比未申请的企业高出22个百分点;2020-2022年三年间,提交过申请的小型企业存活率高达86.4%,较未申请的企业高出17.1个百分点。从行业来看,制造业企业的五年存活率普遍高于非制造业,其中提交过专利申请的小型制造业企业存活率为87.4%,高于非制造业(80.9%);提交过商标申请的小型制造业企业存活率为82.9%,也高于非制造业(74.8%)。(信息来源:MOIP官网)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宁波某公司与比利时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简述:2021年7月,比利时某公司以宁波某公司侵犯其韩国专利权为由,向韩国贸易委员会发起调查申请。9月,比利时公司以宁波公司侵犯其中国同族专利权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索赔2.6亿元人民币。
针对发生在韩国的专利纠纷,2022年1月,宁波公司向韩国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比利时公司涉案韩国专利权无效。2022年12月,韩国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宣告比利时公司涉案韩国专利权无效。随后,比利时公司向韩国专利法院提起上诉和更正审判请求,韩国专利法院未支持比利时公司请求。2024年3月,韩国贸易委员会宣告调查终止。针对发生在中国的同族专利纠纷,宁波公司通过采取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和申请司法鉴定相结合方式进行反制,提出不侵权抗辩。2023年3月,比利时公司撤回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宁波公司最终取得境内境外双胜诉。
结果:2023年3月,比利时公司撤回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宁波公司最终取得境内境外双胜诉。该案中企业面对境内境外同步发生的涉嫌专利侵权纠纷,境外先行请求宣告专利无效,釜底抽薪,境内同步侵权宣告专利无效和申请司法鉴定,提出不侵权抗辩,通过采取差异化的维权方式,打好组合拳,对其他企业积极应对境内境外关联专利纠纷具有借鉴意义。(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案例二】:韩国贸易委员会作出一份有利于小米公司的裁定
案件简述:据韩国媒体透露,2023年9月27日,SEL向KTC对小米在韩国生产和销售的一款型号智能手机提出专利侵权主张,涉案专利是锂离子电池的正极活性材料。
根据韩国媒体披露的涉案专利来看,两件专利主要涉及“参数专利”,因此在侵权认定上本身就存在一定困难。
KTC于2024年1月8日开始立案调查,历时10多个月,KTC对此召开过技术说明会,分析了小米智能手机样品的成分。最终在2024年11月21日在举行的KTC第454次会议上作出这一决定,KTC认为,两项专利中的一项有明确的无效理由,因为根据已知的在先发明,该专利缺乏创造性。而另一项专利也因说明书描述不充分、具体含义不明确而被判定无效。
至此,小米智能手机在韩国的销售将不受影响。
结果:KTC对日本半导体能源实验室(SEL)针对中国智能手机制造商小米公司韩国公司及销售商提起的智能手机“二次电池”专利侵权案作出裁决,认为SEL主张的两件专利无效,因此不属于不公平贸易行为。(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三、纠纷应对指导建议
(一)韩国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如何应对?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及其产品逐步走向国际市场与国际接轨,知识产权也已经成为市场竞争、贸易保护必不可少的工具和武器,利用知识产权壁垒进行企业竞争已经成为国际市场经济的趋势。一个企业要想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国际间的竞争、获得市场份额,就必须更多地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然而,随着知识产权竞争,中国企业也面临着被起诉侵权,因此,中国企业应该积极进行应对。
1.警告函的处理
(1)确认警告函是否适格
①确认主体是否适合,发函人是否为专利权人、排他被许可人或其代理人;
②确认告知要件是否符合要求:警告函中是否写明专利号、侵权产品及侵权理由,并表明专利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要求赔偿等要求以及答复该信函的期限等。
(2)对警告函内容的分析研究
①首先要核实警告函中所写的专利权利是否有效;
②然后对所指的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进行比对,以确认信函内容中的侵权理由是否成立;
③如果所提出的理由成立,需要对信函中的赔偿信息等进行分析,了解发函人的态度和意图,从而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3)回复警告函
虽然发出警告函,但专利权人很有可能并不提起诉讼,因此回复警告函时,语气应温和。告知对方自己并无侵权,并且附上外部律师提供的无侵权行为法律意见书。在诉讼之前的这份无侵权行为法律意见书非常重要,如果缺少这份法律意见书,则很有可能在后期诉讼过程中被判为故意侵权。如果企业内部分析后认为侵权,并且专利无效的证据还不确凿,则不建议给出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或者提供的法律意见书仅作出框架或结论性陈词。
2.中国企业自身的应对
(1)熟悉韩国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
熟悉韩国知识产权有关的基本法律法规、司法组织、禁令程序、海关保护、侵权诉讼、举证规则等,并且熟悉相关的法律程序的流程以及执法机构,认真研究当地法律及执法机构的信息,并通过一定的案例来了解相应执法程序。中国企业应积极面对起诉方,而不应该消极回避。
(2)掌握起诉方的相关信息
企业首先要了解起诉方在该领域或该行业的发展、产品以及知识产权情况,尤其是要了解相关涉嫌侵权产品的专利和/或商标的情况,通过仔细分析对方的专利来寻求突破点。与其他一些国家不同,原则上在韩国专利无效不是对专利侵权诉讼的抗辩。但是,中国企业可以在特许审判院通过一个单独的无效审判来挑战专利的有效性。从而,审判侵权诉讼的法院必须进行专利有效的假定,直至或除非专利无效的决定已经成为最终决定。如果法院发现该授权专利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法院无需判决专利权无效,可以直接否定专利权的行使,并驳回侵权诉讼。
中国企业应积极证明自己的产品或方法并不构成侵权,例如,提供具有相关技术背景的专利代理师或大学教授等专家出具的书面意见可以加强上述论证。因此,在发起侵权诉讼之前或之后,中国企业可以向特许审判院提起权利要求范围确认审判(即,确定特定产品或方法是否属于专利范围),以确定产品或方法不属于专利范围。同时,中国企业可以请求法院暂停侵权诉讼程序,直到特许审判院作出权利范围审判决定。
(3)提高中国企业自身市场竞争力
中国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必须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拥有自主研发的实力,从而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提升产品品质。同时,中国企业需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系、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布局以及建立完善的市场预警机制。
(二)如何在韩国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企业应建立并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重视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提升自身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能力、侵权判断能力和谈判能力等,在开拓韩国市场中不断利用已建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效规避和化解风险,保护自身权益。
1.保存材料
企业收到对方发出的律师函或被直接起诉后,应妥善保存与所涉产品的产品手册、电子文档、内部邮件等原始材料。
企业应注意保存律师函、与对方往来的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材料。
2.沟通调解
企业应积极与对方或对方的中国代理商、分销商、位于中国的关联公司等机构就涉案纠纷进行沟通,了解对方行为出发点和目的。
企业可考虑引入客户、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进行调解、斡旋。
3.组建应诉团队
企业应组建应诉团队。一般而言,应诉团队应包含中国律师、韩国律师、企业决策层、企业研发人员和企业知识产权法务人员等。
4.证据收集
企业决定应诉后,应诉团队应紧密合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多渠道全面收集下列证据:
(1)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
(2)企业相关产品研发记录等材料;
(3)证明企业相关产品所涉技术信息来源合法的材料;
(4)中立第三方出具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等;
(5)企业制定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
(6)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善意、企业有关产品并未侵权的材料。
5.证据保全
企业可同时收集对方涉嫌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证据。若发现对方有侵权行为,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涉及容易删除、修改、销毁的证据材料的,可采用公证等方式对前述证据进行保全。
6.提起反诉
诉讼中,企业可依照案件审理国法律的规定就对方知识产权是否有效等向案件审理国法院提起反请求等诉讼。
7.在中国起诉
若对方在中国有分支机构、代理商、分销商或其他诉讼连接点,且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等,企业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提起诉讼。
8.和解谈判
诉讼中,企业应综合分析事态发展决定是否与对方和解及和解谈判策略等。中国企业应听取案件审理国律师的意见,必要时加大和解谈判力度,尽量减少诉讼带来的经济损失。
总之,企业应加快自身在韩国的知识产权布局的步伐,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保护体系。对企业核心技术与品牌进行有效监控,及时掌握韩国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动向。对自身核心技术以及潜在输出产品所包含的相关技术针对韩国市场的专利状况进行分析预警,提前消除相关市场的法律风险。重视加强国内企业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整合各自优势,充分利用国内的有效机制,利用集体力量,例如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力量维护中国企业在韩国市场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智南针网)
四、帮扶与联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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