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企业精准把握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动态,有效防范跨境知识产权风险,本期咨讯聚焦英国知识产权领域最新动态,系统梳理政策动态信息,剖析典型纠纷案例,提出实操性应对建议,为企业海外经营中的知识产权维权与风险防控提供专业参考。
一、政策信息动态
(一)英国知识产权局修订《人工智能发明有关的专利申请审查指南》
1月30日,英国知识产权局修订了《人工智能发明有关的专利申请审查指南》,该指南发布于2022年9月。此次修订是第二次修订,根据英国上诉法院针对情绪感知人工智能有限公司(Emotional Perception AI Ltd)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对相应章节进行修改。该指南包括指导意见和场景说明两个部分,其中指导意见说明对人工智能有关专利审查适用的法律框架;场景说明通过对简化后专利申请的基本分析来说明在该场景下指导意见是如何应用的,共18个场景。本次修订修改了场景13至15以说明神经网络与专利保护主题法定排除项之间的关系,修改了场景16至17以说明情绪感知人工智能有限公司诉讼案的判决情况。(信息来源:英国知识产权局官网)
(二)英国知识产权局数字化改革获重要进展
4月10日,英国政府正式发布《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转型计划第二轮意见征询反馈报告》,标志着UKIPO数字化转型进入新阶段。UKIPO的全新数字化专利系统将于2025年秋季正式上线,现有商标和外观设计检索服务将全面升级,并推出“一站式知识产权检索工具”,公众可在一个平台检索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信息,首次实现商标与外观设计文件的在线公开查阅。此外,该系统将统一各类知识产权服务的缴费周期,包括延长补充保护证书的缴费期限,使其与其他知识产权缴费周期保持一致;减少专利发明人地址信息采集与公示内容,以保护发明人个人信息。(信息来源:英国政府官网)
(三)英国签署《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
7月11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大会上,英国政府签署了《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成为该条约的第20个签署国。该条约于2024年11月22日在沙特阿拉伯利雅得举行的WIPO外交会议上达成并获得通过,旨在简化外观设计注册的申请、续展或维持程序,以减轻设计者的负担。根据规定,该条约需经15个国家向WIPO交存加入书后方可正式生效。因此,在签署该条约后,英国知识产权局将启动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并推进条约的正式批准程序。该条约一旦生效,将有助于简化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他国申请、续展或维持外观设计注册的相关流程,进一步提升英国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信息来源:英国政府官网)
(四)英国知识产权局启动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意见征询
7月15日,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就应对标准必要专利(SEP)生态系统挑战的措施开展意见征询,以提升SEP生态系统运行效率,更好地支持专利权人和技术实施方,相关意见应于10月7日前提交。当前,英国SEP生态系统所面临挑战包括:SEP权利人与实施方之间存在信息差、SEP许可流程缺乏透明度,以及争议解决机制成本高昂、程序复杂。措施旨在降低许可交易成本,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减少交易双方在信息层面的差距。(信息来源:英国政府官网)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英法院驳回华为针对联发科FRAND许可费案的管辖异议
案情简述:2025年3月18日,英国高等法院作出了一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裁决,涉及联发科(MediaTek)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专利纠纷案件。法院驳回了华为关于FRAND许可费争议的管辖异议,并拒绝其暂停英国诉讼程序的请求,同时确认了英国对本案的管辖权,允许华为就部分裁定提起上诉。该裁决的发布预示着技术审查和FRAND条款确定程序将继续推进。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华为是否违反了其FRAND义务,即在谈判过程中单方面要求联发科支付芯片组层级的许可费,从而违反了行业普遍适用的许可惯例。
联发科主张:1.华为在许可谈判中采取了歧视性措施,试图迫使联发科接受远高于行业标准的专利许可费;2.全球范围内的FRAND条款应得到统一司法确定,以防止因区域性差异而造成不公平竞争。
华为则主张案件应在中国审理,理由包括:1.双方主要业务活动集中于中国,且华为在中国拥有大量市场份额;2.中国法院已受理了多起相关诉讼(包括FRAND费率设定及侵权诉讼),足以处理国内专利问题;3.英国仅涉及少量销售和研发活动,与案件实质关联较弱。
结果:法院驳回了华为关于FRAND许可费争议的管辖异议,并拒绝其暂停英国诉讼程序的请求,同时确认了英国对本案的管辖权,允许华为就部分裁定提起上诉。(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案例二】:英国高等法院裁定三星有权从中兴获得临时许可体现其司法自我优越性凌驾他国法域
案情简述:三星正在至少4个司法管辖区(英国、德国、美国及统一专利法院)寻求不同类型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许可裁决,这些诉求虽部分重叠但各有侧重。此种并行推进FRAND诉求的策略史无前例,且旧金山联邦法官对此态度冷淡。2025年6月早些时候,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EWHC)就三星要求宣告其有权从中兴通讯获得临时许可的申请举行了为期两天的听证会。听证会后,媒体ipfray认为三星极有可能获得该宣告,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中兴通讯实际已准备向三星授予其标准必要专利(SEP)的临时许可,前提是三星接受中国法院作出的最终FRAND判决。
结果:法官詹姆斯•梅勒(James Mellor)刚刚就三星临时许可申请作出裁决,批准了其寻求的宣告。其论证逻辑严重失衡,对英国法律采取“一切皆可”的态度,并认为任何未在英国作出的裁决必然意图损害三星利益。
直接影响:该裁决仅为宣告性质,对中兴通讯无约束力,更不用说约束外国法院。此前联想曾针对爱立信获得类似裁决,但爱立信拒绝授予临时许可并提起上诉。因双方和解,未再作进一步裁决。尽管如此,三星仍希望借此获得超越宣告性裁决之外的更多筹码,例如在其自身侵权主张胜诉后寻求英国法院对中兴通讯颁发禁令。
更广泛影响:目前至少另有两起由实施方提起的FRAND诉讼正在EWHC待决:宏碁诉诺基亚案及海信诉诺基亚案。日前,诺基亚首席诉讼律师克莱门斯.霍伊施(Clemens Heusch)在伦敦第二届欧洲知识产权交易商年度论坛的“FRAND或foe”专题讨论中表示,在英国提起诉讼的实施方明知最终专利费率裁决可能偏高(如Optis诉苹果案),但显然其优先考虑的是可能会延迟案件的解决。他指出,临时许可旨在充当禁诉令的角色。(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案例三】:英国上诉法院声明:联想有权获得爱立信的临时交叉许可
案情简述:2024年11月,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EWHC)法官乔纳森.理查兹(Jonathan Richards)驳回了联想(Lenovo)请求获得爱立信(Ericsson)临时许可的声明。法官特别指出,鉴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UII)这一中立第三方认为爱立信已履行其FRAND许可义务,并对联想提出的自身专利许可要求存在疑虑,因此无法认定爱立信存在恶意申请禁令的行为。随后,联想对该裁决提出了上诉,EWCA于2025年2月18日就此案举行了听证会。
最新消息:在2月28日远程下达的判决中,EWHC的纽威(Newey)大法官、阿诺德(Arnold)大法官和福尔克(Falk)大法官撤销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支持联想的上诉请求。法院认定,联想事实上有权获得临时许可,爱立信在全球范围内寻求对被许可人的禁令,违反了其善意的FRAND义务。爱立信使用这种策略是为了“胁迫”联想接受可能超出英国法院FRAND合理范围的许可条款。
直接影响:该裁决虽未直接命令爱立信与联想签订临时许可协议,但明确宣布联想有权获得临时许可,但这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进展—在联想与爱立信的全球SEP争议中(无论如何在英国),这一进展使钟摆向着有利于联想的方向摆动。
更广泛的影响:不过,正如本月早些时候的报道,统一专利法院(UPC)、德国和其他国家的法院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对这一宣告做出回应(并有效保护其管辖权)。如此大规模的判决可能会导致以下任何(或多种)应对方式:针对临时许可请求的单方初步侵权禁令、反禁诉令(anti-antisuit)的类比适用、制裁、或不承认强制许可、甚至撤回申诉。(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三、纠纷应对指导建议
(一)英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如何应对?
鉴于英国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国企业在进入英国市场前应进行全面的专利预警工作,寻找是否有可能涉及侵权纠纷的产品。预警工作应当不仅针对英国本土的专利,同时也针对在英国受到保护的欧盟产品。通过专利预警工作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进入英国市场的产品免受侵权纠纷。
当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可以考虑采取以下策略来应对:
1.确认事实关系
在收到侵权警告以后,首先研究并确认警告函中内容的事实关系,且需要了解对方的要求及目的。确认我方行为是否涉及侵害对方知识产权以及对方是否为相关权利人。
可以参考以下内容来判断:发送的主体是公司的负责人还是代理人;对方的知识产权是否处于有效期;是否明确指出对方的知识产权与我方产品及技术之间的关系;是否明确记载侵权的证据和理由;对方的要求是否表达明确(请求损害赔偿、中止制造和销售等);我方需要回复的期限。
2.明确对方的意图
在确认警告函中的事实关系之后,需要明确对方目的。对方发送警告函通常包含以下目的:请求停止侵权行为、索求经济赔偿(等价或加倍)、请求我方将涉嫌产品撤出专利权保护的市场、销毁产品等。
可以通过聘用律师或代理人来协助完成上述内容,通过合法手段尽可能地维护自身利益。
3.判断侵权与否和无效事由
在明确对方意图和所涉及的权利事实之后,首先应当确认对方的请求是否成立,即是否确实构成侵权。
对于著作权和商标、外观设计等可以进行简单判断的情形,可以由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初步的认定,如果有可能涉及侵权,再请求知识产权律师或代理人的协助。
对于专利权而言,由于通常涉及复杂的技术领域并且涉及对侵权程度的认定,建议请求律师或代理人的协助,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认定侵权程度并估计可能的判决结果。
如果确实构成侵权,也可以考虑是否可以提起对方专利无效。无效可以通过是否涉及现有技术、不是专利权的保护客体等来提起。
另外也可以提起不侵权之诉,请求法院确定彼此双方的事实关系。通过不侵权之诉,能够预防侵权判定并延长审理时间,减少损失。
4.答复警告函
根据以上分析结果和将采取的措施,谨慎地回答警告函,以避免对方留存不利证据。如果所需分析时间较长,建议诚恳地委婉答复警告函,以获得更长的周旋时间。
5.积极应诉
如果对方已经提起侵权诉讼,由于英国采取成文法加判例法的法律体系,建议聘用专业人士、即律师或代理人来协助考虑最佳解决方案。
在应诉期间,首先应当考虑是否可以提起无效诉讼。一方面,无效诉讼可以加长审理的时间,另一方面,无效对方专利权也是对本方最有效的保护。另外,也可以请求律师协助查询对方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滥用专利权的嫌疑,或者是否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以提起反诉。
(二)如何在英国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首先,在进入英国市场之前,为了更好地维护我方利益,应当先进行专利海外监控工作,提前做好维权准备。根据本企业的专利布局策略,利用多渠道长期监控类似产品并积极利用英国完善的知识产权法系进行维权。
遭遇侵权时可以考虑采取以下策略进行维权:
1.收集证据
当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应视情况及时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公证。并且委托律师向侵权方发出律师函,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基于协商情况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2.明确诉讼请求
经沟通无效的,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如果对方有进出口侵权物品的意向时,可以向海关申请查扣嫌疑物品。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禁令,请求查扣嫌疑物品。
在提起侵权诉讼时,应确定起诉对象,即是否是直接侵权人或间接侵权人。但对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诉讼主张应有所区别。对于直接侵权,可以主张其赔付获得的收益、禁止其在英国境内出售产品等。对于间接侵权,可以主张其赔付相应的应支付权利使用费用。
如果对法庭判决拒不执行的,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有;确认权利的请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收侵权的物质载体的请求;制止侵权行为或构成侵权威胁的行为的请求等。当人身非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还可以提出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补偿自己的精神损害的请求及要求公布法院关于侵权行为的判决。
3.提起诉讼保全
其目的在于顺利和完整地恢复由于民事侵权行为而遭受侵害的权利人的权益。建议具备一定的胜诉可能性时提起诉讼保全。作为权利人提出诉讼保全可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并保障胜诉的情况下,权益能够得到迅速的恢复。(信息来源:智南针网)
四、帮扶与联系渠道
青海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青海分中心
联系电话:0971-6277642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西站二巷3号院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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