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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动态资讯 (2025年欧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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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企业精准把握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动态,有效防范跨境知识产权风险,本期资讯聚焦欧洲知识产权领域最新动态,系统梳理政策动态信息,剖析典型纠纷案例,提出实操性应对建议,为企业海外经营中的知识产权维权与风险防控提供专业参考。 

一、政策信息动态

(一)欧洲专利局发布2025年专利审查指南更新信息

20241217日,欧洲专利局(EPO)宣布,将于202523日预先发布新版专利审查指南。新指南更新了《欧洲专利公约(EPC)指南》和《专利合作条约(PCT)检索和审查指南》,并首次发布与欧洲单一专利程序相关的《单一专利指南》。新版指南将于202541日生效,取代现有指南,相比往年31日的生效日期,今年的指南生效日期推迟了一个月,以便用户有更多时间熟悉新内容。(信息来源:EPO官网)

(二)欧洲专利局将公布完整的专业代理名单

20241211日,EPO发布决定,将于202523日起在其网站上发布专业代理人的完整名单并形成新的可搜索数据库。所有向EPO注册的专业代理都将列入新的可搜索数据库,该数据库包含代理人的姓名、编号、邮政地址、电子联系方式等信息供用户搜索。来自EPC缔约国的申请人都可以选择是否与EPO的专业代理人合作处理EPO的程序;对于居住在EPC缔约国以外的申请人,必须委托专业代理。(信息来源:EPO官网)

(三)欧洲专利局举办2024年专利知识论坛

2024124日,EPO举办2024年专利知识论坛,全球2200多名专利从业人士、创新主体和专利信息专家参加。该论坛作为专利知识社区的重要平台,旨在促进专利情报和专业知识的动态交流,展示专利数据在推动创新和应对全球挑战方面的关键作用。本届论坛的一个亮点是EPO正式发布技术情报平台(TIP),这是EPO用于处理、分析和可视化专利数据的新一代工具。该平台能够将专利数据与其他数据集结合,提供可视化数据并用于识别新兴趋势和创新机会信息来源:EPO官网)

(四)欧洲专利局发布增强型电网专利研究报告

20241210日,欧洲专利局(EPO)和国际能源署联合发布《增强型电网专利研究报告》,该研究是双方第4项联合研究,由13个欧洲国家专利局的专家参与。报告显示,2009-2013年电网专利申请活跃且后续保持较高水平,专利增速远超低碳能源技术及整体技术领域。物理电网电力基础设施的专利申请保持强劲增长,智能电网技术领域在2013-2022年的增长尤为突出,人工智能(AI)相关电网技术自2018年增长了6倍。美国、欧洲、日本曾在专利数量上领先,中国自2019年起申请量大幅增长,到2022年数量和欧洲持平。初创企业和公共研究机构均有一定申请,西门子、通用电气等大公司、日本部分公司及中国的公共研究机构表现突出。(信息来源:EPO官网)

(五)欧洲专利局推出人工智能法律搜索工具

24日,欧洲专利局(EPO)宣布推出法律交互平台(LIP)。该平台是基于《2028年战略规划》开发的法律检索工具,可供EPO在线服务平台(MyEPO)的所有用户使用。LIPMyEPO中的首个生成式AI工具,支持以对话提问的方式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为内容摘要并可链接至相关法律文件。LIP中可供检索的信息来源包括:欧洲专利公约(EPC)、EPC指南、单一专利相关条款、PCT-EPO指南、上诉委员会(BoA)判例法、BoA决定等近6000页的专利法律和程序。(信息来源:EPO官网)

(六)欧洲专利局发布肿瘤领域专利申请研究报告

23日,EPO发布《肿瘤学新领域:不断发展的创新生态》的专利申请研究报告。该报告聚焦在2015-2021年国际专利族(IPF)的年增长率最高的技术领域,包括细胞免疫治疗(+37.8%)、基因治疗(+31.0%)、图像分析(+19.6%)、液体活检(+17.2%)和医疗保健信息学(+14.7%)。从地区差异来看,美国申请人的发明占比最大,稳定保持在约43%;来自中国的癌症相关技术的IPF增长了四倍多,民营机构的增长远超公共机构(如大学、研究机构和医院);欧洲是肿瘤相关初创企业数量最多的地方,但其专利申请数量少于美国和中国。(信息来源:EPO官网)

典型案例

【案例一】:正泰在太阳能技术诉讼中首获胜诉 欧洲专利局撤销晶澳太阳能专利

案情简述:正泰集团与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的纠纷涉及后者持有的EP2787541(下称EP541EP4092759(下称EP759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与隧穿氧化层钝化接触(TOPCon)技术相关,属于新一代太阳能电池创新技术。

TOPCon描述了一种特定的太阳能电池结构。该技术由弗劳恩霍夫太阳能系统研究所(Fraunhofer ISE)研发,采用超薄隧穿氧化层与薄硅层的组合结构,据该研究所称,该技术实现了卓越的载流子选择性,即使在弱光条件下也能提升电池效率与性能。

EPO异议部门现已因EP759专利存在新增内容而宣布其完全无效。据消息称,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计划对该决定提起上诉。EPO202410月首次维持了EP541专利的有效性,目前相关上诉仍在审理中。

另外,双方也在UPC展开诉讼,该法院已安排于2025年秋季举行口头听证会。晶澳于2024年在汉堡地方法院就EP759专利提起侵权诉讼(案件编号:UPC_CFI_429/2024),法院将于20251119日审理此案。

这位中国专利权人还在慕尼黑地方法院就EP541专利提起诉讼,法院已安排1028日举行听证会(案件编号:UPC_CFI_425/2024)。

在这两起案件中,正泰及其子公司Astroenergy均提出撤销专利的反诉,并同步在欧洲专利局启动了异议程序。

结果:欧洲专利局(EPO)异议部门撤销了正泰集团(Chint)与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JingAo Solar)之间专利纠纷的核心专利。该决定可能影响即将在统一专利法院(UPC)举行的听证会。(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案例】:嘉兴某公司与法国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述20239月,法国某公司以嘉兴某公司及其欧洲子公司侵犯其在欧洲的专利权为由,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慕尼黑地区分院申请临时禁令。

202311月,嘉兴公司委托嘉兴本地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专业机构出具技术判定意见和应诉法律意见,结合境外法国、德国律师意见,提出不侵权抗辩,并要求法国公司赔偿嘉兴公司支出的诉讼费用。12月,慕尼黑地区分院驳回法国公司请求,并判令其赔偿嘉兴公司诉讼费用20万欧元。20241月,法国公司上诉,5月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卢森堡上诉法院再次驳回法国公司请求,并判令其支付上诉费用。11月,嘉兴公司收到法国公司20万欧元赔偿,维权案件胜诉。

结果:20241月,法国公司上诉,5月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卢森堡上诉法院再次驳回法国公司请求,并判令其支付上诉费用。11月,嘉兴公司收到法国公司20万欧元赔偿,维权案件胜诉。

本案为中国企业在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积极应对专利诉讼并反诉成功的典型案例。企业结合境内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判定意见和境外律师团队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积极应诉,既降低了海外应诉成本,又提升了维权成功率,为其他企业应对海外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范例。(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案例】: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上诉法院发布关于Daedalus诉小米案机密信息保护令的命令

案情简述202449日,Daedalus公司向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Xiaomi Communications Co. Ltd.)、小米公司(Xiaomi Inc.)以及联发科技(MediaTek)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该诉讼特别主张:小米通过提供及销售搭载联发科技天玑(Dimensity80009000系列处理器的智能手机,侵犯了Daedalus持有的欧洲专利EP2792100

小米提交答辩状,要求将部分信息设为涉密信息,进行访问限制。该涉密信息尤其披露了有关联发科技处理器架构等内容,请求仅限特定人员访问。

结果:根据一审法院主审法官2024730日命令第1234项之规定,上述两人须同等履行保密义务,对所有被列为机密的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三、纠纷应对指导建议

欧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如何应对?

目前,欧洲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的重要市场,每年价值上万亿的货品将出口到欧盟市场。与此同时,我国企业在欧盟不断地遭遇侵权诉讼。由于欧盟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仅仅海关查扣就足以造成大量的损失,而一旦在侵权诉讼中败诉,将面临可能彻底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的风险。因此,如何防止侵权纠纷已经是我国企业迫在眉睫的一项课题。

首先,在进入欧洲市场之前,应当首先进行海外专利预警工作。该工作包括对竞争对手的分析、发生侵权纠纷的可能性、以及对主要市场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分析等等。充足和完善的专利预警工作,可以在产品进入欧洲市场前预估所面临的风险并根据目标国的法律法规来提前布置应对措施。例如,如果面临侵权威胁时,可以使用鱼雷措施,即提前在审判时间很长的国家提起专利有效性确认之诉。如此,则根据布鲁塞尔条例,由于该诉讼与侵权诉讼有相同的诉因,因此,首先受理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从而,对方起诉侵权的法院将不得不拒绝管辖,由此达到了延长审判时间的效果。

在进入欧洲市场时,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应当采取积极的应对政策,如按时出庭、在可能的情况下提出无效抗辩或者按规定时间上诉等。如果采取消极的应对政策,例如缺席审判,则可能导致最有利于原告的结果。由于欧盟的法律法规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因此,在卷入侵权纠纷时,应当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使用所有可供使用的法律武器和可行的法律救济途径,以便减小损失并达到所期望的结果。

(二)如何在欧盟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鉴于欧盟的繁杂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国企业应积极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首先应做好品牌的海外监控工作。根据本企业的专利布局策略,利用多渠道长期监控类似产品等。

遭到侵权时,首先应当及时收集充足的证据,以便在维权时做好举证工作。然后,委托律师进行维权的准备工作,向对方发送警告信,表达希望停止侵权并支付使用费用的主张。

经沟通无效的,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如果对方有进出口侵权物品的意向时,可以向海关申请查扣嫌疑物品。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担保以便申请临时禁令,请求查扣嫌疑物品。

在提起侵权诉讼时,如有可能,应当挑选最有利的审理法院。根据布鲁塞尔条例,多地的法院可能同时具有管辖权,此时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主张选择最有利的法院。由于各国的审理经验、法律体系的不同,欧盟的法律可能在各国法院有不同的释义,并且各国法院的审理由于结合了个成员国的国内法,在人员组成、赔付标准、审理时间上都由大小不等的差异。权利人应当在考虑自己的要求和战略的前提下,选择对己方最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对法庭判决拒不执行的,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我国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欧盟的各项法律法规,不仅是欧洲专利公约、关于知识产权执行的指令和第608/2013号令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指令,并且应当积极结合其他的如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反倾销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结合其他有利的国际公约和法律原则全方位、多角度的维护自身的权益。(信息来源:智南针网)

四、帮扶与联系渠道

青海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青海分中心

联系电话:0971-6277642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西站二巷3号院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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