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企业精准把握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动态,有效防范跨境知识产权风险,本期咨讯聚焦美国知识产权领域最新动态,系统梳理政策动态信息,剖析典型纠纷案例,提出实操性应对建议,为企业海外经营中的知识产权维权与风险防控提供专业参考。
一、政策信息动态
(一)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人工智能战略》
2025年1月14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人工智能(AI)战略》旨在应对AI在知识产权政策、机构运行和更大的创新生态系统等方面带来的挑战。战略聚焦五个领域:一是推动知识产权政策发展,促进包容性AI的创新创造;二是加大计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以业务为导向的产品开发的投入,打造一流的AI能力;三是提高AI在USPTO内部和更多创新生态系统的使用;四是提升USPTO员工AI专业能力;五是加强与其他美国政府机构、国际合作伙伴以及公众在AI方面的合作。(信息来源:USPTO官网)
(二)美国对中国成熟制程芯片启动301调查
2024年12月23日,USTR宣布将对中国芯片产业相关政策和行动启动301调查。此次调查主要面向成熟制程芯片、包括碳化硅衬底在内的半导体制造晶圆材料。美国将关注中国成熟制程芯片制造的主导地位及其对美国经济的影响,同时将评估中国相关晶圆材料(尤其是碳化硅衬底材料)的生产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的影响。(信息来源:USTR官网)
(三)美国专利商标局终止发明专利加速审查计划
2025年7月10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宣布终止发明专利申请的加速审查计划,自当日起不再受理相关申请;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加速审查仍将继续受理。
1.终止背景与原因
USPTO指出,该计划终止主要基于三方面考量:一是发明专利加速审查计划的受欢迎度持续下降,过去10年每年使用者均不足100名;二是替代性优先审查项目“Track One优先审查计划”可用性更高、更受青睐;三是为优化资源配置,将更多精力投向积压的待审申请,以缩短整体审查周期。USPTO在声明中强调,停止发明专利加速审查可释放资源,“支持更广泛地推进缩短待审周期的工作”。
2.配套调整
公告同时明确,USPTO将继续受理基于发明人年龄或健康状况的特殊申请请求,但将修改《美国联邦法规》第37编第1.102(c)条,明确此类请求的考量因素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的年龄或健康状况,而非“申请人”的相关状况。详情可查阅USPTO关于“停止受理发明专利申请的加速审查程序”的最终规则。(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四)美国专利商标局宣布推出新的权利转让检索门户
2025年8月27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悄然宣布将逐步停用其现有的专利转让检索和“转让信息网”检索门户,并将它们替换为一个可通过转让中心访问的新门户。公告称:
从2025年9月27日开始,转让检索系统将正式启用,而两套旧系统将停止服务。这个新的基于网络的应用程序将通过现代化界面,为寻求专利和商标转让信息的客户提供可靠、详细的检索结果。客户可以执行基本搜索,并使用工具“高级搜索”栏中提供的筛选选项来优化检索条件。
就在一年多前,USPTO曾告知公众,其专利中心系统中用于查看专利或申请转让状态的界面遭遇数据泄露。作为回应,USPTO关闭了专利中心中的这一选项,从而要求申请人投入更多努力来检查或确认其转让状态。但是,现有系统整体上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靠性问题始终困扰着各方。
具体来说,情况可总结如下:部分转让记录可在专利中心查看(尽管USPTO声称并非如此),但大多数专利和申请的转让选项是灰色的不可用状态。多数转让记录可通过专利转让检索功能查得,但有时该功能即使对已正式备案的转让也无法提供结果。此时,“网络转让查询”系统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两者均会周期性出现响应异常——要么查询永不完成,要么完全无结果。此外,两者都不会显示未公开申请的转让状态,即使是备案的律师也无法查看。
这意味着当申请人无法通过上述任何方式在USPTO查找到转让的官方记录时,需核实是否收到过备案通知。若已收到通知,则该转让几乎肯定已被备案,即使专利转让检索系统和“转让在线”系统显示相反结果。
正如处理USPTO网络系统时常见的情况——这些系统往往与宣传不符——此类不一致性导致申请流程严重延误并造成经济损失。尤其当需要核查大型专利组合的状态时,耗时极长;而此前通过专利中心系统运作正常时,该流程本应相对简单。当受让人试图将知识产权资产作为融资抵押品,或需在交易中证明所有权时,此问题尤为棘手。若未持有备案通知书,这些资产的转让状态可能始终不明朗。
尽管USPTO宣布将替换这些功能有限且不可靠的门户系统,应该值得欢迎,但鉴于该机构近期的执行记录,我们仍有理由保持谨慎。(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五)USPTO发布PTAB多方复审程序改革拟议规则
2025年10月16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一项拟议规则通知(NPRM),就限制对专利的重复挑战提案征求公众意见。USPTO指出,即便是极具效力的专利,在受到连续或同时质疑时,其可靠性也会受损,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度改革确保多方复审(IPR)程序的合理性。此次提出的拟议规则旨在将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的IPR审理重点集中于两类案件:尚未被质疑过的专利权利要求,以及曾在早期诉讼中被质疑但已达成和解的权利要求。拟议规则旨在提升IPR程序的公正性、效率与可预测性。
具体而言,拟议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要求IPR请愿人提交声明,承诺不在其他法庭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2条或103条提出专利无效挑战;
(2)规定当USPTO或其他法院已对权利要求作出可专利性或有效性作出裁定时,USPTO将不再启动IPR程序;
(3)规定当其他诉讼程序率先依据第102或103条判定该权利要求作出可专利性或有效性裁定时,USPTO将不再启动IPR程序;
(4)若存在特殊情形,即使专利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或有效性已获先前裁决,或预计将由其他程序率先判定时,USPTO仍可决定启动IPR程序。(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大疆在美国被Cellspin公司起诉
案情简述:2025年9月15日,美国Cellspin公司在德克萨斯州东区地区法院对无人机巨头——大疆(DJI)提起诉讼。Cellspin指控大疆侵犯了其在美国获得的三项专利(专利号分别为9,900,766、10,425,806和11,234,121)。根据美国法律,原告可自由选择管辖法院,而德州东区法院因“审理周期短、陪审团对专利侵权赔偿金额认定较高、对原告倾向性明显”,被专利持有者视为“诉讼捷径”。
这些专利涵盖通过蓝牙或Wi-Fi将数据(如照片、视频)从无人机或相机自动传输到移动设备并上传至云端服务的技术。
Cellspin表示,大疆的11款相机和无人机产品以及两款移动应用,这些产品通过蓝牙/Wi-Fi自动将多媒体内容传输至手机App,并上传至Sky Pixel或第三方云服务。Cellspin公司成立于2008年,多年来几乎无实际产品,却持有17件专利——典型的NPE特征。
Cellspin认为,根据美国法典第282条,专利被推定有效,每个专利主张独立有效。涉案专利最初合法颁发给Cellspin,并已独家转让给Cellspin,Cellspin拥有所有权利,包括对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侵权损害进行索赔以及寻求禁令救济的权利。
Cellspin在起诉状中指控大疆未经授权制造、销售、使用涉案产品,构成对美国专利的直接侵权。大疆通过App、说明书、营销材料诱导用户侵权,构成诱导侵权和帮助侵权。起诉状显示,Cellspin于2025年8月向大疆发出专利通知,但大疆仍继续销售相关产品,构成故意侵权。
最后,Cellspin请求法院颁发永久禁令,禁止大疆的持续侵权行为;确认大疆已侵犯其专利权,并判令大疆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三倍惩罚性赔偿及其他救济。
结果: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本案是2025年大疆在美国因专利侵权被起诉的第二起案件,折射出大疆在美经营环境的复杂与严峻。作为全球无人机领域的龙头企业,大疆多次出现在美国“关注名单”之列:2022年被国防部列入“中国军工企业”清单;如今,又面临来自非实施实体(NPE)的专利侵权诉讼。(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案例二】:杭州某公司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赔付案
案件简述:2024年1月,杭州某公司在产品出海前,先行委托杭州本地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出海风险评估,然后向杭州某保险公司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保额200万元人民币。杭州某保险公司结合专业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出海风险评估报告,与杭州某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
2024年8月,美国某公司以杭州公司侵犯其美国专利权为由,向美国北加州地区法院提起诉讼。9月,杭州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积极应对与美国公司的专利纠纷。
2025年3月,杭州公司与美国公司签署和解协议,杭州公司支付和解费,美国公司撤诉。4月,杭州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最终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中杭州公司90%的涉诉费用。
结果:2025年3月,杭州公司与美国公司签署和解协议,杭州公司支付和解费,美国公司撤诉。4月,杭州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最终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中杭州公司90%的涉诉费用。
本案是一件“风险评估+保险”助力企业产品出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专业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出海风险评估报告,补强了保险公司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中知识产权分析研判能力的不足,增强了保险公司承保的底气。同时,企业通过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预防潜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风险,在纠纷发生后,通过申请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有效帮助企业低成本应对海外纠纷,坚定了企业出海信心,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借鉴范例。(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案例三】:美国Extang Corporation等诉宁波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案
案件简述:2023年1月19日,美国Extang Corporation、美国Laurmark Enterprises,Inc.d/b/aBAKIndustries、美国Under Cover,In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皮卡车折叠盖板(Pick-Up Truck Folding Bed Cover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包括宁波某零部件有限公司、嘉兴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温州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内的20家企业为列名被告,并对上述主体提出禁止令、普遍排除令及有限排除令。其中嘉兴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实际供应商为宁波另一家企业——宁波某汽配有限公司。
宁波分中心组织政府、涉案企业、海外专家、海外优质服务机构等单位,形成海外纠纷联合应对团队,充分了解原告的企业状态、起诉意图及案件打法。随后,针对所有涉案企业,召开多场海外纠纷应对指导会。2023年3月,两家宁波企业相继与两家律师事务所签署了委托协议,并提前准备了不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结果:宁波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嘉兴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实际由供应商宁波某汽配有限公司负责)与原告达成和解,最终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的初裁(No.29、30),终止对两家与宁波企业关联的列名被告的调查并发布同意令,原告直接撤诉。(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三、纠纷应对指导建议
(一)如何在美国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1.保存材料
企业收到对方发出的律师函或被直接起诉后,应妥善保存与所涉产品的产品手册、电子文档、内部邮件等原始材料。
企业应注意保存律师函、与对方往来的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材料。
2.沟通调解
企业应积极与对方或对方的中国代理商、分销商、位于中国的关联公司等机构就涉案纠纷进行沟通,了解对方行为的出发点和目的。
企业可考虑引入客户、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进行调解、斡旋。
3.组建应诉团队
企业应组建应诉团队。一般而言,应诉团队应包含中国律师、美国律师、企业决策层、企业研发人员和企业知识产权法务人员等。
4.临时禁令
中国企业应及时提交辩护声明以争取时间、避免出现临时禁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并收集可以推翻临时禁令的证据,并据此要求对方赔偿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5.证据收集
企业决定应诉后,应诉团队应紧密合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多渠道全面收集下列证据:
(一)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
(二)企业相关产品研发记录等材料;
(三)证明企业相关产品所涉技术信息来源合法的材料;
(四)中立第三方出具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等;
(五)企业制定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
(六)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善意、企业有关产品并未侵权的材料。
6.证据保全
企业可同时收集对方涉嫌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证据。若发现对方有侵权行为,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涉及容易删除、修改、销毁的证据材料的,可采用公证等方式对前述证据进行保全。
7.提起反诉
诉讼中,企业可依照案件审理国法律的规定就对方知识产权是否有效等向案件审理国法院提起反请求等诉讼。
8.在中国起诉
若对方在中国有分支机构、代理商、分销商或其他诉讼连接点,且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等,企业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提起诉讼。
9.和解谈判
诉讼中,企业应综合分析事态发展,以决定是否与对方和解及和解谈判策略等。
美国诉讼费用非常庞大,中国企业应听取案件审理国律师的意见,必要时加大和解谈判力度,尽量减少诉讼带来的经济损失。(信息来源:智南针网)
四、帮扶与联系渠道
青海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青海分中心
联系电话:0971—6277642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西站二巷3号院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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