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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专利导航项目实施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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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专利导航服务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指导我省专利导航项目实施,现将《青海省专利导航项目实施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知识产权局

2026年6月26日


青海省专利导航项目实施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充分发挥专利导航服务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依据青海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26年修订)以及《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项目管理方式实施和开展的专利导航活动。

本指引所称专利导航,是指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应用模式。

第三条 专利导航分类:

(一)区域规划类专利导航,支撑区域规划决策;

(二)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支撑产业创新发展规划决策;

(三)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支撑企业投资并购、上市、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等经营活动决策;

(四)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支撑研发立项评价、辅助研发过程决策;

(五)人才管理类专利导航,支撑人才遴选、人才评价等人才管理决策。

各类专利导航的具体实施应分别遵循《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系列国家标准中对应的分册要求。

第四条 专利导航工作应遵循政策引导与需求主导相结合、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相结合、分析研究与成果推广相结合的原则,立足青海地方特色,聚焦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充分发挥专利导航对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专利导航工作,统筹推进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及成果推广应用。

各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专利导航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应用推广。鼓励各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加强对专利导航项目的指导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专利导航项目实施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

(二)具备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的能力,包括必要的信息资源、人力资源等;

(三)建立完整的专利导航质量管理制度,对专利导航项目成果质量负责。

鼓励各类主体整合资源,联合开展专利导航工作。

第七条 开展专利导航项目应具备以下信息资源:

(一)合法使用的全球专利数据库(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专利合作条约(PCT)最低文献量专利数据资源)及相应的检索工具;

(二)与专利导航需求密切相关的产业、科技、教育、经济、法律、政策、标准等信息资源;

(三)与专利导航需求密切相关的企业、高层学校和科研组织等信息资源;

(四)根据专利导航分类宜具备的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人才管理等其他信息资源。

第八条 开展专利导航项目应配备负责项目管理、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导航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工作的专业人力资源,以及根据专利导航分类应具备的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人才管理等分析人员。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导航分类,通过需求分析、团队组建、方案制定、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导航分析、成果产出、成果运用、绩效评价等环节闭环实施项目。各环节应有明确的工作记录和过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原始数据清单、分析过程日志等),确保项目全程可追溯。

第十条 专利导航成果应具备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导航分析报告、专题数据库、产业专利导航图谱集,以及相应成果实施推广等示范性应用。

专利导航成果应包括以下至少一项:

(一)完整的导航分析报告(含数据来源说明、分析过程、结论与建议);

(二)可检索的专利数据清单或专题数据库;

(三)符合要求的可视化图谱。

专利导航成果所依据的专利数据应更新至项目启动前3个月内,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第三章  项目评价

第十一条 专利导航项目可参照本指引,由评估主体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评估。

评估主体:

(一)经济、产业、科技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二)专利导航项目委托方;

(三)专利导航项目实施主体;

(四)专利导航成果需求方。

第十二条 评估应围绕工作基础、项目必要性、过程质量、成果质量、成果推广等方面进行。(指标和评分标准参照附件)。

(一)工作基础:

项目实施主体应具备第六、七、八条要求的资质、信息资源、人力资源等基础条件。

(二)项目必要性:

项目应具有推动重大科技创新、支撑重大工程建设、明显环保民生效益或行业带动作用。

鼓励项目实施主体聚焦盐湖化工、清洁能源、生态旅游、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生物医药、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青海省重点产业或领域,以及集成电路、航空航天、低空经济、具身智能、脑机接口等新兴支柱或未来产业实施专利导航项目。

(三)过程质量:

方案完整,进度合理,全流程可控。

(四)成果质量:

项目成果应包括可支撑决策的分析结论,包括但不限于分析报告、数据集等形式,报告完整规范,分析科学系统,数据权威可信,结论具备可行性。

(五)成果推广:

项目成果宣传推广情况、成果备案情况、实际采用等。

第四章  成果运用与推广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导航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并督导获得资助的导航项目承担单位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完成专利导航成果备案。鼓励将脱敏后的导航图谱、数据库目录开放共享。

数据脱敏标准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数据脱敏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本地区导航项目成果宣传推介与对接活动,协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共同推进成果落地

第十五条 鼓励项目实施主体向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园区、高校院所、有关社会组织、上下游产业主动推动专利导航成果在重大科技决策、产业布局优化和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实际应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青海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专利导航项目评价工作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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