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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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1.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行政行为,包括在专利复审程序、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中作 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2.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政行为,包括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撤销程序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3.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履行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法定职责,国家知识产权局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4、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办理方式

线上: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三、申请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委托代理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4.行政复议证据。

四、办理指南

1.申请流程:

提交请求行政复议申请文件→受理→审查→请求受理通知书→审查结果公示。

2.申请文件提交方式

业务办理系统提交

3.办理时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4.附件下载

《行政复议申请书》、《意见陈述书》(关于行政复议)、《专利代理委托书》专利代理委托书。

 

办理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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