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应当由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2.出质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4. 质押专利应当为已经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
二、办理方式
线下:青海省知识产权局
三、申请材料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3.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合法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4. 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例如:
例如: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或者出质专利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须提交“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声明”一份。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应附上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除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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