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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无效宣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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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1商标核准注册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申请;

2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提出申请。

二、办理方式

1)在线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服务系统进行线上申请;

2邮寄: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业务),邮政编码:100055

三、办理流程

1)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2)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3)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材料应当提交与正本材料一致的副本材料,如不一致,应当在证据目录逐一说明。

办理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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